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编制的。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平台建设与监督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可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联系电话:0563-3022620;图文传真:0563-3022072;电子信箱:xczjwbgs@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市住建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持续深化重点信息领域公开,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性成效。
(一)主动公开。坚持公开到位的原则,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民生及重点领域信息,主动回应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上的热点问题。2022年,依托宣城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发布平台共发布信息1940余条,发布政策解读11项。
(二)依申请公开。今年以来,累计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邮寄等途径依申请公开信息合计16件,已全部按期限答复办结。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没有出现应公开而不予公开的办件,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工作计划,继续推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建立领导挂钩联系责任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部署,局办公室抓落实,责任科室、局属单位层层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政务公开内容合法、规范、具体、真实、统一、有效,有力地推动了全局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了全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明确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相关任务及信息更新的频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质量。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主动加强门户网站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发布质量。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设置了住建工作、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办事服务等综合资讯栏目,专题专栏方面设置主题教育、信用建设、扫黑除恶、民生工程、五比五评等,主动发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各类信息。与此同时,我局开设了“宣城住建局”微信订阅号(粉丝数2168),主动发布应急处置、疫情防控、政策解读等专题信息,及时回复网友留言,加强与百姓之间的互动交流。
(五)监督保障。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多审制,局属各部门初审、局办公室复审、分管领导三审,同时对政策性文件的公开,由法规科进行把关,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提高发布质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3
4
24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2348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9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7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8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1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在政务公开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相比,仍存在部分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内容不够全面、公开方式和渠道不够多元化,公众参与度较低的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办的各项工作要求,不断强化公开意识,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着重突出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无其他需要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