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供销厅审字[2015]16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全面推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经总社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审计整改工作摆在议事日程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社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总社党组、理事会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着力推进审计整改并取得实效,使审计整改在促进所属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审计整改工作还存在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象:一是一些单位、部门对审计整改认识不足,审计整改还停留在表面,对存在问题缺乏深入综合分析,治标不治本,存在整改走过场现象;二是一些单位、部门审计整改措施研究不力,协调配合不够,尚未形成整改合力,也未形成规范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三是整改责任还不够明确,问责力度不够大,边审边犯、屡审屡犯等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直接关系到供销合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社各部局及所属单位要站在依法治社、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做好和积极配合审计整改工作,认真采纳和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切实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共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促进审计整改常态化、规范化。
二、着力构建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责任制。要着力强化相关单位(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彻底的整改。
总社所属被审计单位(部门)是审计整改直接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部门)要自觉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列出整改“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人,排出“时间表”,逐个“对账销号”。要把审计整改作为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工作的契机和抓手,切实堵塞管理漏洞。
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既负有整改主体责任,又负有对所属成员企业审计整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责任。
总社相关部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既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掌握整改工作进度,又要帮助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切实加强对主管单位(部门)各项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总社审计局,要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的基础上,负责归纳、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提出相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具体意见。要对审计整改进行全过程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立审立改”。对审计和审计整改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依法依纪查办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事项。
(二)健全审计整改联动督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由总社人事、财会、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总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以联席会议为平台,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议事和服务作用。
总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分类督办,齐抓共管,形成审计整改合力,推动审计整改落实到位。
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对整改问题遗留较多的被审计单位,各主管部门(单位)要重点督办。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计局,下同)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要在审计报告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或主管部门(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并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书面《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局。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要全面掌握,办公厅、科技教育部、社团管理部、供销集团分别对所主管的事业单位、主管社团、成员企业整改结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后,上报总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审计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等。
总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视审计整改情况,适时召集联席会议进行通报。必要时,向总社主任办公会议报告,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涉及向国家审计署报送有关整改情况的材料,由审计局负责草拟,经总社领导签批后报出。
(四)推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建立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制度。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在总社本级一定范围内公开整改结果和审计结果,有效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倒逼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对不宜公开的,以情况反映、通报等方式向总社领导单独呈报。
三、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整改结果与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
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存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对干部监督、诫勉谈话的内容。
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及述职述德述廉的重要内容之一,运用到干部任免、年度综合考核等工作中。
总社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畴,对审计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不按时报送整改结果的,要联合总社有关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涉及体制机制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属于制度缺失或不明确的,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对有章不循的,要坚决予以制止。
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弄虚作假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由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或作出其他处罚。对积极整改、整改效果好的,由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
总社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