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
为进一步加强“新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19〕286号)精神,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研究制定了《宣城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供销社
2019年5月20日
宣城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不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省财政厅、省供销社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到市级财政,用于宣城市供销社系统实施的“新网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服务三农的宗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供销社所占股权(折算后)比例大于25%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拥有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基础和运营能力,能够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资质证照齐全,主要经营场所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四)申报的项目均纳入省财政涉企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获得过国家、省级相关专项政策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五)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申报的项目和资金,特别是贫困革命老区县,将优先予以扶持,相关准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6个方向,具体包括: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改扩建,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加工基地改扩建,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基地及相关设施改扩建,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社区店、展销点等销售终端改扩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改扩建,农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农化科技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改扩建。
(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改扩建,交易厅棚、分拣加工、分拨调度、仓储物流及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升级改造;冷链仓储物流配送设施建设;检验检测系统和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交易结算等信息化系统建设。
(三)乡村绿色生态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及升级改造;有机农药化肥(原药、原料)先进生产线、病死禽畜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项目。
(四)农村电子商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村电商仓储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农产品电商产业园建设、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合建设、与农村电商相关的农产品供应及初加工项目和其他农业产业电商发展项目。
(五)现代农资综合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资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网点改扩建;直供、飞防等新型农资供给和服务设备建设;提升农资物流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六)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资生产供应一体化、农产品收购加工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现代农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年度以来已建成项目固定资产支出及配套的专项设备支出补贴等,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采取项目分配法。由市供销社和财政局联合采取专家评审、公开遴选等方式择优扶持项目,确保专项资金投入到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社会和经济效益突出的企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经录入“涉企系统”比对通过后,通过市供销社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上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通知、专家评审程序及结果、资金下达文件、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供销社按照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进行现场勘察验收。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汇总全市供销社系统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按照要求上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流程为:首先由项目所在地的供销社、财政局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认真筛选和现场勘查后报送申报材料;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审核研究后初步确定项目单位,并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后的项目确定为扶持单位并分配资金(资金分配参照第八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供销社关于印发《宣城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