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各科室、市社直属企业:
《宣城市供销社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社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6月15日
宣城市供销社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为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城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市社”)内部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切实发挥“经济体检”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为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市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发挥审计的监督、评价、防范和服务作用。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切实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理事会、监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市社审计监督科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市社资金管理使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负责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等审计资源,以及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应当依规予以保障。
第十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市社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社党组重大政策措施及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执行结果进行审计评价;
(八)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预决算及其他经济活动等有关会议,根据情况和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文件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复印等方式获取有关审计证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要做到全面审计和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委托审计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评价。
第十五条 单位党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审计组在进驻实施审计3日前,要向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要依法依规对需审计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检查,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审计取证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字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组要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达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报经审定后正式印发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以作为考核、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六章 审计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行为,要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报送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等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理事会、监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存在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等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监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供销社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社审计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宣城市供销社2014年5月14日印发的《宣城市供销社系统投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供审〔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