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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2年度百强企业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0-1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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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2年度百强企业的通知

供销厅财字[2012]80号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 “八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现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2年度百强企业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都有资格申报。
    (一)供销合作社全资或控股企业;
    (二)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
    (三)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
    (四)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以上。
    上述供销合作社控股企业包括各层级供销合作社合计出资比例大于50%和各层级供销合作社合计出资比例虽不大于50%但供销合作社为第一大股东且由供销合作社实际控制的企业。数据来源以2011年度供销合作社企业会计决算数据为准。
    属于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于其财务报表被合并到集团母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中,若其母公司申报,则子公司不能再重复申报。
   
二、排序规则
    在满足百强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中,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所有者权益分别占40%、30%和30%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进行排序。各指标按照第一名满分,排名靠后者依次减分的方式进行打分,最后加权汇总得出百强企业的最终排名。
   
三、上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百强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前五大股东出资情况的证明;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复印件,集团公司上报财务报表应为合并口径。
    请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收集各申报企业材料,并于2012年11月26日之前统一上报至总社财会部(联系人:李兴文、富尔敦;联系电话:010-66051446、66054966;邮箱:
coop010@126.com)。
   
四、评审程序
    (一)上报及初审。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根据申报资格,负责筛选本省(区、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由省社盖章统一上报总社财会部。
    (二)总社复审。对各省上报的百强企业材料,由总社百强企业评审小组复审,对复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企业,不纳入备选名单。
    (三)名单确定。根据省社初审和总社复审结果,确定2012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百强企业名单,在《中华合作时报》和总社网站上公示7天,如无异议,提交总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最终确定百强企业名单。
   
五、通报奖励
    对经总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2012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百强企业,总社将予以通报表扬,在《经济日报》和《中华合作时报》发布。同时,总社将积极创造条件,为百强企业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推动百强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附件:百强企业申报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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