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国务院将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文件,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根据市政府和省社有关要求,现将参加电视电话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于4月2日下午3:00准时召开,我市市级分会场设在电信大楼2楼会议室,届时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将参加市级分会场会议。
二、参会人员
1.市社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2.市社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请参会人员自行前往,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
特此通知。
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