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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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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供销社,广德、宿松县供销社,省社有关投资企业:

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经字〔2015〕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监测认定工作

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的具体举措,对培育和壮大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市供销社和省社有关投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把好审核认定关

一是把握好新申报企业数量。今年这次新申报企业全省系统原则上不超过5家,各市供销社和广德、宿松县供销社原则上不超过1家。二是把握好申报企业标准。对照《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严格审查申报企业条件,达不到申报标准的企业不允许上报。三是把握好申报监测材料质量。申报监测企业材料要真实、齐全、有效,各市供销社上报的材料要内容完整、清楚。

三、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各市供销社上报材料内容按照总社相关要求,包括运行监测汇总材料和申报认定汇总材料、企业监测材料和企业申报材料等。各项材料一式两份,并于2015年11月17日前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省社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系人:夏登立,电话:0565—62663651,qq:912098776。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请点击此处到中华合作总社网站链接,并按要求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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