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工作包括:提出、制定并实施归口范围内国家、行业标准工作规划;提出归口范围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承担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归口范围内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授权,供销合作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农产品、食品,包括:果品、茶叶、食用菌、天然香辛调味料及复合香辛调味料、 榨菜和方便榨茶、蜂产品及制品、炒货、非食用畜禽产品及动物肠衣、部分食品添加剂、土产日用杂品、棉花加工(不包括纤检归口部分)的分类、术语、生产技术堆积等基础标准,产品分等分级、产品加工质量要求等质量标准,产品检验与鉴定等方法标准,包装、贮运、标志等物流标准;质量、分级、产品加工、检验、精选、加工、包装、标志、贮运及生产技术规程等。 (二) 机械,包括棉花加工机械及棉检仪器、茶叶加工机械、果品加工机械、废旧物资回 收加工机械术语、分类及技术规程等基础标准,生产加工、规格、质量要求等质量标准及检验与鉴定等方法标准。 (三) 非金属类废旧物资回收及产品(废旧轮胎除外)分等分级、加工贮运与技术规程、 检验方法等标准。 供销合作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适时采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供销合作社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 制定供销合作社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工作管理与监督协调工 作; (二) 组织制定供销合作社标准体系及中长期规划; (三) 批准设立行业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总社范围内专 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四) 组织申报并下达归口范围内国家标准年度计划; (五) 审批、下达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六) 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组织归口范围内国家标准的审定与报批,组织归口范围内行业标准的审定、批准、 编号、发布与备案; (八) 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供销合作社行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九)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的标准化工作; (十) 管理和开展供销合作社归口范围内相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十一) 组织供销合作社系统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总社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其 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接受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根据供销合作社标准化工作需要和承担单位基本条件,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在归口范围内批准设立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一般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没有组建全国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承担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5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协调能力、较高科研水平和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且尚未成立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可申请成立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职责是: (一) 依据其有关规定或总社批准的技术归口范围开展标准化工作。 (二) 向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三)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四)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技术内容负责,提出 审查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建议。 (五) 受总社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 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总社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六)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 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七) 受总社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 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八)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 关省、市和企业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评价、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九) 受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总社农业标准化专家工作组是由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推荐专家组成,在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农业标准化学术研究与咨询服务,致力于推动供销合作社系统标准化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 研究和掌握供销合作社归口范围内标准化信息和工作动态,及时向总社标准化主管 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 参与研究、论证和制定供销合作社标准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 受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对供销合作社标准项目的立项与报批进行技术审 查;对供销合作社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工作进行跟踪与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四) 受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对供销合作社其他标准化项目的立项进行技术审 查,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
第三章 标准制定、修订的计划与程序 第九条 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由总社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计划建议报总社、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列入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的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报总社,并由总社报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经审查、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建议,报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列入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十条 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应广泛征求、吸收科研、教学、生产、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及管理部门对标准草案的意见与建议,标准的审查和审定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没有技术归口单位的,由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的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供销合作社行业标准由总社批准、编号、发布、备案。 第十二条 标准的复审 标准在贯彻实施后,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章 标准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由国务院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拨付补助经费,专款专用。行业标准经费由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安排。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报国家标准补助经费决算报表,同时编 写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书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
第五章 标准的奖励 第十五条 标准化研究成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总社标 准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申报国务院标准化业务部门设立的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每五年,对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 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社标准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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