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办秘〔2024〕6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均应进入市县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进入平台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相关内容自动调整。
四、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5月19日印发的《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宣政办秘〔2020〕32号)同时废止。
2024年3月12日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交易监管部门
|
进场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
1 |
工程建设项目 |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水利、交通、土地整治、农业、林业、生态修复和能源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
2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 |
财政部门 |
按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
|
3 |
资产股权 |
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的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
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集体企业监管部门、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部。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 (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增资扩股 |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转让 |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部门 |
全部。执行《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等规定。 |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售、出租 |
财政部门 |
全部。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等规定。 |
|||
4 |
无形资产交易 |
污水(污泥、中水、再生水等)处理经营权、水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保护)类运维权、垃圾处置经营权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
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 |
全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
5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自规部门 |
全部。执行《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 |
|
矿业权出让 |
自规部门 |
全部。执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规定。 |
|||
6 |
自然资源 |
林权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部门 |
全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部门 |
全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
其他类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
7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性资产出租、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
农业农村部门 |
全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
8 |
环境权交易 |
排污权(定额出让、公开拍卖) |
生态环境部门 |
全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
碳排放权 |
|||||
用能权 |
发展改革部门 |
||||
9 |
司法执行资产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财政部门 |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执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规定。 |
|
10 |
其 他 |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
非依法必须招标,但自愿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
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并监管,且自愿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他采购项目(非工程建设项目) |
相关上级主管单位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
鼓励公立医院药品单品种带量采购、器械及耗材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
医保部门 |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