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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宣城市供销社 发布时间:2017-03-2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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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坚持五大发展理念,要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社有企业实力和活力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的独特优势,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围绕强化为农服务职责、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增强为农服务实力的要求,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销售和利润总额较2015年年均增长10%和8%以上;新建、改造基层社50家;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达400家;新建、改造各类综合服务社400家;农资、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农村金融等各类经营服务网点4000个,网点乡镇覆盖面达100%。建立健全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基本构建起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镇供销合作社、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三级服务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为农服务职责,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

1.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转变经营服务理念、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围绕现代农业生产需要,由传统的以流通服务为主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在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技术培训等方面探索适应市场需求、可持续的经营、合作和服务模式。通过改造、整合各类农资经营网络资源,着力构建市场化、标准化、可追溯的农资供应和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资供应和技术服务的精准化、信息化和科学化。发挥合作经济组织优势,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供销合作社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等。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支持供销社以各种方式改造、新建一批功能完善、信息化程度高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和仓储冷链设施,各地要在规划、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设、运营、管护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参与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和经营。全面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建设,采取多种方式整合、搭建农产品流通网络和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城乡社区建设一批连锁店、平价店、直销店等农产品零售终端,逐步构建起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流通链条,建立完善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开展农产品经纪人等的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队伍的职业素质。(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

3.搭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优势,探索建设“以党建带社建、村(社区)社共建”的新型基层经营服务组织,在社区、中心村新建或改造一批主体多元、管理规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积极探索运行高效、可持续的运营管理模式,创新服务品牌,开展全方位、一站式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统筹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建设一批城市商贸中心和城镇经营服务综合体。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农村资产评估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养老健身、家政服务等新兴服务业。会同商务部门共同推进规范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农委、市商务局等)

4.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本着为农服务理念,着力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稳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等类金融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并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等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强化与各金融机构合作,发展代办金融服务,依法开展支付、结算、账户托管等金融便民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各级供销社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供销社、市人民银行、宣城银监分局等)

5.积极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涉农电商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加强与交通运输、金融、邮政、烟草、通信等单位合作,通过业务代理和资源整合,实现农村网络资源互利共享。继续实施“新网工程”建设,通过“实体+互联网”方式,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加快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农业、商务等部门的密切合作,积极承担并认真谋划电子商务平台体系建设,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等)

(二)夯实为农服务基础,构建新型基层组织体系

6.加快推进新型基层社建设。各地要按照开放办社、自我发展的原则,结合所在地生产生活需要,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和社会资源,通过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网点延伸、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途径,吸收广大农民、社区居民、基层社职工等合作、入股,采取业务合作、股份合作、组织联合、行业集聚、资产联结等多种形式,建设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对已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经营网点,要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规范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注册后的基层社按规定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按规定作为上级社股权由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上级社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基层社和社有企业开展涉农经济活动,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层社承建的为农服务设施、综合服务平台,各地要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将供销合作社新型基层社的建设和发展工作纳入县市区政府工作议事日程。(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7.强化新型基层社的组织属性和功能。按照合作制原则,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农民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新型基层社的发展模式,强化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服务机构、龙头企业的合作,把基层社打造为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合作经济的联合体,辐射带动区域内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和社区综合服务,使新型基层社成为当地政府开展经济和社会工作的重要抓手。(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等)

8.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自办、领办、合作、服务等模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设一批示范社。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和经营服务内容,探索创办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农机作业以及农家乐等产业型、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推广使用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和销售服务,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做大做强一批跨区域、跨行业、有品牌、有竞争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等)

9.推进行业协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依法发起成立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与实施,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品牌创建活动,提升我市名优特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由基层社、联合社作为主发起人,吸收涉农单位、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行业协会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会员,组建自下而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推进服务需求方会员与服务提供方会员的全面合作。(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等)

(三)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构建新型联合社治理体系

10.建立“三会”管理体制。全面建立健全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修订联合社章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发挥“三会”职能作用,市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要切实履行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职责。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县级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同时还负责组织实施基层社建设和改造,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供销社等)

11.构建双线运行机制。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市本级按照“党组统一领导,社企分开,双体运行,各负其责”的总体思路,建立“市供销社机关+市供销商业总公司”双线联动的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市供销商业总公司实体化运作,将其打造成为市本级服务“三农”的经营投资平台。(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12.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市、县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模式,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确保实现为农服务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相统一。在改革过渡期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批准,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改革期间,从实际出发,探索过渡性办法,促进供销社机关干部和社有企业干部合理流动,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13.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联合社要切实增强服务功能,强化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对成员社的综合业绩考核结果通报成员社所在地党委、政府。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自下而上逐步开展成员社对联合社年度工作报告的审议工作。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项目建设。供销、财政等单位要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基金提取、上缴、使用、扶持方向等细则,确保出资成员权责明确,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

14.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市、县联合社可根据新的职责要求和合作经济属性、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重新确定“三定”方案。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中部分工作岗位,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允许不同发展水平的联合社机关选择参公管理模式或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实行企业化运营的,应该进行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试点。管理模式的选择和试点要积极稳妥,按程序报批,审批后实施。着力推进县级联合社民主办社、开放办社,逐步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引导县级联合社逐步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统筹运营县域内供销合作社资源,着力培育规模化服务优势,打造县域范围内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市供销社等)

(四)增强为农服务实力,构建新型社有企业运营体系

15.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社有资本运营平台,以管资本为主,建立健全财务、预算、重大投融资、审计、资产处置等各项管理机制,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在保持对所属社有企业控制力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增强社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社有资本功能和实力的原则,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社有企业面向社会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依规实施员工持股,不断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完善和规范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质监局等)

16.加快社有企业发展。加强各级联合社社有企业之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互相持股、融合投资,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按照产业相近、主业相关的原则,积极推进产业整合、企业重组,做大企业经营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优化发展。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按规定以供销合作社股权形式投入社有企业。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营结构,推动产品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资本运营手段和方式,推进社有资本证券化,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更大发展空间。积极参与美好乡村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参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镇经营服务综合体建设。(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资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粮食局等)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6年1月-2016年11月)

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省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文件精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全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动员大会,全面部署综合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市供销社)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2月—2020年12月)

部署安排试点工作,边试点边推进,边总结边提高。按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各项工作措施,明确推进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实行年度总结、期中评估、期末验收的责任制度,确保改革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在推进过程中,对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有关与供销合作社工作相关的文件要求,要认真加以研究,一并贯彻落实,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向纵深。(责任单位: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0月—12月)

对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和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综合改革,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大,社会各界对供销合作社发挥的作用广泛认同,综合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责任单位: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工作中的独特优势,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综合改革工作,着力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协调配合,群众广泛参与和支持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推进综合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由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主体,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协调指导。(责任单位: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出台的支持、扶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政策,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对于被冻结的供销合作社各类权证等抵押物,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资产,开展经营服务。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城乡流通服务基础设施等。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对已经平调、改变、变更或纳入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实施的“新网工程”、“基层社建设”等各类项目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予以支持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队伍建设

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善管理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在选拔、配备、任用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同志时,应征求上级社意见。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等)

(五)强化工作落实

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经市供销合作社评估后报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的实施方案报省供销合作社备案。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研究制定支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市供销合作社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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