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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22 00:00 来源: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字体:[ ]

市供销社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市社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共同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处和并处。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二)在业务工作中,违反党纪、国家法律和政令,违反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超越办事权限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

(五)服务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刁难服务对象的,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的。

(六)以任何形式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巧立名目乱收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一)责任认定分工

市社接到违反政务公开制度方面的投诉、举报后,对一般性问题转由相关科室调查处理;重要问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查处理。各科室对投诉举报本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并报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被举报人所在科室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调查核实。

由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认定处理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主管科室负责人将调查材料及认定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查处审批。

(四)备案

实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在考核或自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市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追究处理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确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者,由所在科室领导带领违纪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三)被投诉两次以上或被上级领导、社会团体提出批评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给予告诫。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市社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外,其所在科室领导免除评优资格。

(五)凡违反本办法中条款,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经批评教育仍不能改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