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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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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2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10:49 来源: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科技局、教育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

现将《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24325日     


 

安徽省科技副总选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以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深入落实人才兴皖工程,打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绿色通道,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加快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省市县三级联动实施“科技副总”选派行动,从省内外高校院所选派一批科技人员担任科技型企业科技副总,与双链融合专员服务行动、高校理工科教师赴企业挂职实践计划相互协调联动,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开展产业技术协作攻关、联合培养实用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整合创新资源、组织技术攻关、优化创新管理等能力。

二、资格条件

(一)科技副总

1.应为省内外高校院所正式或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2.在相关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对相关行业有深度研究,具有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3.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国家级人才及上期科技副总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续聘者,可放宽至60周岁。

4.优先支持备案入库的双链融合专员高校理工科教师赴企业挂职实践计划选派人员,以及企业已有意向的人选

(二)接收企业

1.应为安徽境内注册企业,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的企业;

2.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企业为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潜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3.优先支持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以及当年度“两清零”企业

三、职责要求

(一)科技副总

1.帮助企业制定创新规划,系统梳理企业创新需求,完善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建议。

2.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指导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3.指导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团队),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开展创新能力培训等。

(二)派出单位

1.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副总,对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作风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其有时间、有能力参与接收企业工作。

2.支持科技副总参与接收企业的人才培养、技能培训、技术开发、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支持其科技成果在接收企业转化。

3.配合做好对科技副总的考核工作。

(三)接收企业

1.确定科技副总需求,设立相应工作岗位。

2.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与申报人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等事项,明确具体职责权利等内容。

3.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积极与其派出单位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4.聘期内根据科技副总取得的业绩实效给付服务报酬或绩效奖励

四、服务时间

科技副总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2年,原则上每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或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选派程序

1.需求征集。省科技厅印发科技副总岗位征集通知,指导各市科技局组织当地企业梳理人才需求和技术难题,自主确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汇总报送省科技厅。

2.岗位发布。省科技厅在对各地企业需求进行甄别基础上,研究提出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清单,对高校院所发布。

3.供需对接。省有关部门组织动员省内外高校院所根据企业岗位需求,遴选推荐符合条件人才申报科技副总。省科技厅将供需对接结果反馈各市科技局和相关企业,相关企业与对口意向担任科技副总人员沟通确认。

4.遴选确认。在自愿匹配原则基础上,各市科技局将本地区企业确认后的人员名单报省科技厅汇总发布。

5.聘用上岗。接收企业、科技副总及派出单位签订科技副总三方《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科技副总上岗工作。

六、支持措施

1.薪酬待遇。科技副总可按规定或协议在接收企业取得兼职报酬,不计入派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担任领导职务的派出人员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2.岗位保障。科技副总派出期间,享受干部挂职锻炼待遇,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在派出单位同等享受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待遇。

3.职称评聘。科技副总考核优秀的,派出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派出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在职称评审时,科技副总的任职年限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

4.产学合作。科技副总在任期间,获任职企业单个横向课题30万元及以上(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可视同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

5.倾斜支持。在国家和省级重点人才计划遴选推荐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千人特训营项目中,面向科技副总单列培训名额,加强复合型科技产业组织人才培养。

6.绩效激励。对期满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技副总,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给予激励或表

七、管理考核

(一)管理职责

1.科技副总由省科技厅会同各市科技局、派出单位和接收企业共同管理,以接收企业管理为主。省科技厅加强与派出单位、接收企业的联系协调,统筹做好科技副总管理工作。

2.各市科技局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接收企业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二)绩效考核

建立以贡献、质量、效益为导向的科技副总考核机制,重点考核人才引育、平台搭建、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

注:本办法自2024425起施行,有效期5